有关矿业权人、建设单位、评审专家、评审备案工作人员:
依据《关于优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流程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173号)要求,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组织对《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关于重新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内地调研字〔202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
2022年6月23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
符合下列四种情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属自治区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
1、探矿权转采矿权。
2、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
3、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
4、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压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的除外)。
其中前三种情形应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颁发矿业权证。
A.资料的送达、受理阶段
一、送审资料的准备与送达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申请人),应在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建设单位(申请人),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因提交材料失实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评审备案事项实行“全程网办”。提交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zwfw.nmg.gov.cn)上传,无需到自治区政务大厅现场提交材料。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报告文字、附图、附表、附件内容应进行脱密处理(如涉密三角点信息、涉密地形图内容等),含有涉密内容的材料不得通过互联网提交;涉密内容影响专家做出评审结论的,申请人应携带涉密资料到政务大厅办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请人应主动声明。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附件1):加盖申请人及编制单位公章。抬头应为“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全称,申请人应与勘查(采矿)许可证载明或建设项目批复建设主体等一致(不一致的应有相关证明性文件),报告名称应与送审报告文本一致,落款日期应在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提供有效性证明材料),并与实际送达时间相匹配,申请函内容应齐全、完整、符合规定形式。
(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附件2):按填写说明填写齐全、完整、规范,加盖申请人及编制单位公章。报告名称应与送审报告文本一致,申请事由符合规定要求,申请人应与勘查(采矿)许可证载明或建设项目批复建设主体等一致。
(三)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报告文本、附图、附表、附件(逐件)均应分别加盖公章,报告扉页印章齐全。依据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应根据报告性质、目的、用途附全附图、附表、附件,其中附表、附件应分别制订目录,报告文字摘要中应写明申请事由。
具体要求参见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公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材料清单及要求》。
二、送审资料的受理
政务大厅主要负责对评审备案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符合本级权限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形式规范性依据制订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材料清单及要求》进行审查, 严格执行评审备案受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把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入口关。
经政务大厅综合窗口网上接收,认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3);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告知书》(附件4);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在评审备案范围内的或者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受理应在接收后3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内完成;依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工作流程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1〕531号)规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受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补正修改时间)。
三、抽取专家
按照胜任、回避、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根据申请事由、矿种、资源储量规模、工业指标论证情况及可行性评价情况等,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地质、水工环、采矿、选矿、经济等专业的评审专家,组成报告评审专家组。抽取专家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B.组织专家评审阶段
报告评审专家组确定后,由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组意见(拟定评审意见书)。
一、专家评审时限要求
1、无需现场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无需现场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限为15个工作日。
3、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时限为25个工作日(包括现场核查时间)。
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的,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交修改后的材料。经专家复核符合要求的,出具专家组意见(拟定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修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经专家复核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专家组评审不予通过的情形。
申请人修改报告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限。
二、专家评审内容及有关要求
评审专家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送审资料进行评审。一般应以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规范为准。
专家评审须对报告提交的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准确性进行全面检查。评审重点对工业指标、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研究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等内容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要求和管理规定的予以通过。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评审:
(一)申请材料失实、弄虚作假的;
(二)报告采用的工业指标不合理的;
(三)地质勘查及研究程度达不到相应勘查阶段要求的;
(四)开采技术条件、矿石加工技术性能研究或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不能满足相应阶段工作要求的;
(五)资源量或储量估算结果严重错误的;
(六)存在不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等其他重大情形,经专家组审议认为不能通过的。
评审专家应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独立提出署名评审意见,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具有保留个人不同意见的权利。专家组长应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和复核,综合专家个人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
评审专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及违反回避原则的,应该承担相关责任。
三、现场核查
首次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型,非油气矿产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变化量达到大型规模,以及评审备案过程中存疑的,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简称评审中心)负责组织现场核查(附件6),形成现场核查报告,作为评审备案的依据。申请人应协助和配合现场核查。
四、评审会议
评审应采取会议审查方式进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采用现场、视频等多种会议组织形式,必要时也可组织函审。现场评审会议程序按评审中心有关规定实施;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一般在现场核查当地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一)评审中心履行评审会议审批、组织程序,出具书面会议通知(附件7),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派代表参加现场评审会议;组织函审、视频会议评审等的,一般不要求申请人代表到场参加。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报告所在盟市(旗县)储量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人员参会。在自治区本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现场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应组织填写评审备案受理信息表(附件8),报送部评审中心,按照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要求接受监督指导。
(二)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形成专家个人书面署名评审意见(附件9),专家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在评审会议专家个人与申请人代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专家个人重要问题及修改意见经充分讨论形成专家组意见。
(三)需申请人提交原始地质资料的,一般应由评审专家组在审查资料过程中向评审中心提出要求,提前通知申请人在评审会议现场提供;在评审会议过程中,专家组提出需补充查验原始地质资料的,可在专家组意见中明确相关要求及时限,申请人予以配合。评审专家组应对原始地质资料一致性进行全面查验,并在专家组意见中叙述查验情况及结论。
(四)在专家评审阶段提出报告修改意见的,由政务大厅一次性告知(附件10),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zwfw.nmg.gov.cn)反馈。
五、复核
申请人组织完成修改的,分别根据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填写修改意见对照表(附件11),在规定时限内可通过互联网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zwfw.nmg.gov.cn)上传提交。
政务大厅应及时将修改后的材料转复核。
专家组收到修改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专家组长应负责组织专家组及时复核,评审中心在专家组审阅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复核会议。专家组成员应分别在对应专家个人意见的修改意见对照表上签署个人复核意见、专家组组长代表专家组在专家组意见对应的修改意见对照表上签署专家组复核意见。
经复核,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修改达到要求的,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综合评审会议、复核及现场核查情况拟定评审意见书,一般在复核会议时共同议定评审意见书内容。
C.评审、备案审核签发阶段
评审中心在复核会议拟定的评审意见书基础上,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多级一体化电子政务平台”组织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的审核签发,时限为10个工作日。
评审中心按照有关要求,负责对评审备案程序和评审意见书的合规性、客观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予以签发评审意见书,出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附件12,简称“复函”)。
专家组评审不予通过的,履行审核签发手续,以“复函”形式附具评审专家组意见和评审专家个人意见,由政务大厅退回。
D.其他
1、申请人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查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进度、查阅各类通知文书、获取评审备案文件,在评审备案过程中矿产资源储量报告送审稿和复核稿不再要求提交纸质材料(涉密内容除外),评审备案最终稿(简称备案稿)须通过政务大厅提交完整版电子光盘(一式两份)。
2、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后,申请人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向自治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交一套最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纸质材料,及时完成地质资料汇交。勘查工作中形成的原始资料(包括各种附件、图件、表格等)和典型实物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汇交。
3、已评审备案的,经查实申请材料不真实或存在弄虚作假的,按照程序撤销评审备案结果,并依法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追究责任。
4、根据评审意见书结论予以评审备案后,评审中心负责组织填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信息表,按规定将评审备案结果纳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
5、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规程、要求开展勘查、核实和报告编写工作,从源头上提高报告编制质量。对报告质量不过关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将根据报告质量管理相关制度,采取通报批评、约谈、责令整改、一定时间内限制申报评审等措施进行有效管理。
6、评审专家应自觉加强评审工作规则、技术规范、储量管理政策的学习,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完成现场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补正(修改)复核等工作。
7、评审中心负责对评审备案留存资料(程序性文件)的立档保存工作,评审备案档案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建档。
8、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过程中,通过“内蒙古政务服务网”(http://zwfw.nmg.gov.cn)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多级一体化电子政务平台”等信息系统依法采集行政相对人和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全面记录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的失信情形,按要求报送、使用,依照《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内自然资规〔2020〕2号)及其他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附件1
关于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函(样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我单位已完成《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的编制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报送你部门,请予以评审备案。
我单位承诺所提交资料是真实、客观、完整的,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如有作假,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申请人:XXX(申请人公章)
编制单位:XXX(编制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样式)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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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探矿权转采矿权□ 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 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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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备案申请人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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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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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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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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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写单位 |
编写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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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编写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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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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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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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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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证明文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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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 有效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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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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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主要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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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工作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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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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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指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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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 |
固体 矿产 |
主要矿产: 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 :,证实储量:,可信储量:。 共生矿产: 探明资源量: ,控制资源量: ,推断资源量 : ,证实储量: ,可信储量: 。 伴生矿产: 探明资源量: ,控制资源量: ,推断资源量 : ,证实储量: ,可信储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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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 矿泉水 |
地热: 允许开采量:,储存量: ,热量: ,热能或电能: ,尚难利用储量: 。 矿泉水: 允许开采量:。 |
申报单位: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矿产资源储量信息表
填写说明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填写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名称。
二、评审备案申请人
填写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名称,申请事由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填写建设单位名称。
三、报告编写单位
1.编写单位名称: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的名称。
2.主要编写人员:填写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主要人员,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发证机关:填写勘查/采矿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发证机关,属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压覆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五、勘查或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证明文件文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六、矿业权有效期限:属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但不涉及覆相关矿业权的,本项填写“无”。
七、报告类型:从“勘查报告”、“核实报告”、“压覆报告”中选择一项填写。
八、查明主要矿种:填写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注明的查明主要矿种名称。
九、勘查工作程度:按照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从“普查”、“详查”、“勘探”中选择一项填写。
十、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1.工业指标情况: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填写本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工业指标。
2.矿产资源储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填写本次估算的矿产资源储量情况。
(1)固体矿产:地热矿泉水和油气矿产之外的,填写探明资源量、控制资源量、推断资源量、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情况。分矿种逐行填写,按金属量或矿物量统计的矿种无需填写矿石量。
(2)地热矿泉水:地热填写允许开采量、储存量、热量、热能或电能(高温填写)及尚难利用储量。矿泉水只填写允许开采量。
(3)仅涉及固体矿产或地热矿泉水其中之一的,可将另一栏删除。
附件3
受理通知书(样式)
编号:
XXXX(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我厅收到你单位__________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所报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政务服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补正告知书(样式)
编号:
XXXX(申请人):
我厅于____年__月__日收到你单位__________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申请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发现材料存在如下问题:
1、
2、
请你单位于____年__月__日之前,按要求将上述补正材料送我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我厅将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政务服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予受理通知书(样式)
编号:
XXXX(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我厅收到你单位__________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事项的申请。经审查,属于以下第___种情形:
1、该事项依规定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评审备案申请事由不符合管理规定;
3、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形式;
4、通知你单位补正的材料逾期未提交;
5、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6、其它不予受理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厅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自本决定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政务服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6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现场核查内容
一、矿区(山)的地理、交通、采选(冶)设备及排水设施等情况是否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所述一致。
二、矿区(山)的地形地貌情况与送审的地形图、地质填图是否吻合。
三、槽探、井探、坑探、钻探等新增工程现场及岩矿芯情况是否与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有关资料描述一致。
四、按规范要求应标记或保留的相关工程标识是否正确标记或保留;核查野外工作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情况。
五、有关分析化验测试结果的真实性情况。
六、单位论证工业指标或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与之相应的技术经济评价的,核实相应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情况。
七、现场质询主要勘查施工人员及报告编制人员,了解勘查施工及报告编制的真实性情况。
附件7
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会议的通知(样式)
XXXX(申请人):
兹定于 年 月 日在 市召开《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会议,请你单位相关负责人按时参会,并通知报告编制单位负责人、报告主编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工业指标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建设设计的主要设计人员)与会。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8
评审备案受理信息表
序号 |
报告名称 |
主矿种 |
资源储量规模 |
评审事由 |
发证机关 |
矿业权 许可证号 |
申请人 |
评审时间 |
评审地点 |
评审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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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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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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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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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评审专家个人审查意见格式及内容要求
一、主要成绩
按照技术标准规范,概述所负责评审的专业主要成绩。从本专业角度对工业指标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二、存在问题及修改意见
(一)重要问题及修改意见
(二)一般问题
明确指出所负责评审专业内容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不足,对于必须修改完善的(注:主要指重要问题),应提出相应的具体修改完善意见;无须修改的,也应做出无须修改的说明,并评价是否影响矿产资源储量估算。
三、有关建议
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风险提示。
四、结论
明确报告评审目的、达到的勘查工作程度、报告用途及是否同意通过评审。
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
(一)专家个人书面评审意见应与会上发表意见一致,不一致的应由本人在评审会上做出相应修改,修改后须重新出具并签字确认,不得涂改。
(二)评审专家对所负责的专业内容从文、图、表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评审,问题和意见应在评审会议上一次性提出,原则上会后不再提出新的问题和意见。
(三)复核时,专家应在个人意见修改对照表上明确本人意见是否全部响应,修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同意通过评审,并签字确认。
附件10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修改补充告知书(样式)
编号:
XXXX(申请人):
你单位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经组织评审,评审结论为需修改或补充相关材料后通过。
具体修改意见详见评审专家组意见及评审专家个人意见。
请按照修改意见于 年 月 日前(20个工作日),将上述修改补充说明材料报送政务大厅,修改补充期间,评审备案程序中止。逾期未报送,不予通过评审。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1. 评审专家组意见
2. 评审专家个人意见
(政务服务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件11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修改意见对照表
专家组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
送审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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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送 审 稿 |
正 式 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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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修改意见 |
位置 |
修改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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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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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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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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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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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复核意见: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 |
╳╳╳评审专家个人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
送审报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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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送 审 稿 |
正 式 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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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修改意见 |
位置 |
修改后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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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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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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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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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复核意见 : 评审专家: 年 月 日 |
注:评审专家个人针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复核结论,可以声明保留个人意见,不得要求反复修改。申请人应对评审专家及专家组意见每条逐一反馈,简明扼要写清楚修改情况。
附件12
(评审备案文号)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复函(样式)
(评审备案申请人):
你单位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通过评审备案(因 ,不符合相关要求,不予通过评审备案)。
本函仅适用于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采矿权在开采期间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不作其他用途。
如对评审备案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函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XXXX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专用章)
年 月 日